《人民法院报》:(黄勇 ) 反垄断审判工作的新局面、新基础与新期待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4-06-27)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
黄勇
我国反垄断法完成首次修正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并正式发布,为今后进一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民事案件提供了更加坚实的规范性基础。
一、以严谨务实司法态度开创反垄断审判工作新局面
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垄断民事案件规定》),成为过去12年多以来指导各级法院审理垄断民事案件的重要依据。随着反垄断司法工作的不断深入,经济的发展、技术的进步以及新业态的不断涌现,社会各界对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垄断民事案件规定》的呼声越来越高。
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在实践中总结和沉淀司法经验。2013年至2023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垄断民事一审案件977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自2019年1月成立至今年5月底,共受理垄断民事案件178件,审结131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公布反垄断指导性案例3件,发布了四批28件反垄断典型案例。多件案例长期以来作为高校教学和研究的必需学习资料。如,指导案例78号“3Q大战”引发理论和实务界关注假定垄断者测试当中“数量不大但有意义且并非短暂的价格上涨”(SSNIP)方法的局限性和“数量不大但有意义且并非短暂的质量下降”(SSNDQ)方法的应用问题,互联网平台企业支配地位认定问题等,特别是明确了互联网领域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且可能具有误导性的指标,引领相关讨论和研究进入更深层次的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的严谨贯穿了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制定的全过程。该司法解释的制定不是从反垄断法2022年完成首次修正以后才开始的,而是2021年已经完成立项,历时三年时间才“千呼万唤始出来”。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征求院内外各部门和地方法院的意见,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制定,经过了专业、求精的论证和修改,方才面世。
二、将社会对垄断行为司法认定规则的期待落实落地落细
一是实现了从“规定”到“解释”的深入演进。司法解释分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其中,“规定”更多是根据“立法精神”形成的较为框架性、原则性的规范或意见;而“解释”则要针对某一法律、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为审判工作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解释。2012年的《垄断民事案件规定》共计16个条文,本次制定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共计51个条文,在吸收合并了以往全部条文的基础上,将解释范围从程序扩展到程序和实体,最终形成了一部内容涵盖全面的司法解释。
二是准确找到修法为反垄断司法预留的充分空间。关于法院是否有权认定反垄断法明示以外的垄断协议,曾经引发争议。有观点认为,既然反垄断法规定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等于排除了法院的认定权。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后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垄断案件,在作出判决时需要对是否构成垄断行为依法作出判断,这其中包括对法律明示以外的垄断行为作出最终判断。2022年反垄断修法一大亮点是,反垄断法第十六条用单独一个条文专门规定了垄断协议的损害理论。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恰如其分地对“人民法院认定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协同行为”作出具体规定,以明示方式填补了司法实践可能出现的空白。
三是为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与支撑。新质生产力涉及新业态和知识产权两个重要方面。
关于新业态。平台经济虽然已为全社会所熟知,但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和产业的发展,让数字经济正在从“数字平台阶段”迈向“数字智能时代”,并给平台经济的商业模式、未来创新带来一系列变化。在此背景下,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中包含的大量涉及平台经济的条文,既总结过去,也回应当下,又面向未来。例如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平台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时,可以采用“数据资产数量”作为计算基准,由此将“数据资产入表”引入了反垄断法的视野。2023年财政部制定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来,数据入表的实践开始起步并将逐渐走向深入,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准确把握了数字产业发展的最新动态,并形成规范予以应对。
关于知识产权。我国经历了长期实行“两头在外”发展模式的阶段,如今正由创新大国迈入创新强国行列。知识产权既是私权,也是我国的国家战略,同时拥有通行国际规则。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的,“反垄断所涉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国际平行诉讼等敏感问题”。因此,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对我国而言格外特殊,需要更加全面的考虑。在相关问题上,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作出了体现反垄断法谦抑性的处理。如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主张不能仅根据其拥有知识产权而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样一款明确规定,将知识产权的反垄断分析,更加牢固地框定在了综合分析、合理分析的范畴之内。
三、未来反垄断民事司法的挑战与展望
新的反垄断法和司法解释在回应市场需求的同时,也给反垄断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期待。
一方面,对反垄断司法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专门将“经济学知识”这一概念引入反垄断司法规则的范畴,在充分表达了反垄断司法注重经济分析的基本取向的同时,也对包括反垄断审判工作者、律师、学者等在内的反垄断共同体提出更高要求。反垄断案件因经济的系统性、竞争的动态性、商业的复杂性、规则的抽象性等因素,常具备高度的专业、复杂和不确定性。反垄断领域尚不存在也很难出现有拘束力的国际公约、多边双边条约等,其原因在于各法域反垄断法都旨在保护本土竞争,而且各国家和地区的发达程度、产业结构、发展方向等千差万别,对竞争秩序的需要也有所区别。但市场价值观、反垄断规则框架、经济学原理等的共通之处,又使反垄断法表现出国际趋同的特点。因此,深究趋同背后的法律技术和专业知识的国际共性与国别特性,成为了反垄断专业性的最佳体现。
另一方面,降低原告举证难度对司法资源构成挑战。新司法解释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专门回应了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举证难、证明难”问题,并介绍了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中的多个条款和措施如何减轻了原告方的举证责任。实践中,反垄断案件背后的诉因有多种,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维权、经营者打击竞争对手、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等。降低原告举证责任是一把双刃剑,既便捷了对市场竞争相关权益损害的救济,同时也会降低经营者打击竞争对手的门槛和成本。案件数量不断显著增加,可能会成为今后的趋势。因此,法院要用好这柄双刃剑,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方面作出更多努力。
此外,新司法解释降低原告举证责任,也值得放在民事公益诉讼的语境下研究。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设计,一部分原因是为了应对原告诉讼成本过高的问题。原告举证责任的降低,给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定位带来了更多思考的空间。
每当全球经济出现不确定,反垄断法的实施都容易被扣上贸易保护措施的帽子。我国推进制度型开放应避免掉入这一陷阱,并践行我国反垄断法在深化相关领域改革方面的特殊使命。作为与拥有百年反垄断历史的美、欧并列的全球三大反垄断司法辖区之一,我国在不断积累的反垄断司法经验与不断完善的司法规则的基础上,有能力更加从容地应对上述挑战,不断树立权威、有公信力的反垄断司法国际形象,为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良好的市场竞争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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