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2023-09-13)
当今世界受新工业革命、贸易政策环境变化和新冠疫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全球化进程遭遇逆流,世界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党中央以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做出了全局性、引领性的战略调整,以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其中,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战略,对我国实现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对外开放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将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基本形成作为未来五年我国主要的目标任务之一,并明确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而高水平开放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与一般意义上的对外开放不同,高水平对外开放是在维持较大规模开放度的前提下,在空间上更为均衡、在质量上更为优质、在安全上更为可控的全面开放,高水平对外开放既包括商品、要素层面的流动型开放,也包括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等制度层面的开放。
“制度型开放是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核心指向和重要特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王颖表示,当前我国对外开放的重点已经逐步由商品要素流动型开放转向制度型开放,以制度型开放推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高水平开放,既有利于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强内外联动效应;也有利于强化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更有利于构建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造力,推动我国构建更具韧性的供应链、产业链体系,提升经济安全的保障能力。
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剧了世界经济“去全球化”的风险,也进一步凸显了我国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现实紧迫性。因此可以说,推进高水平的制度型对外开放既是当今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时代要求,又对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意义重大。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杨丹辉看来,新形势下,我国开放领域迫切需要以新发展理念推动二次“思想解放”,将制度建设和能力提升作为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根本路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制度型开放的导向,直面开放动力不足的现实问题,相当于抓住了引导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共进的“牛鼻子”,其核心在于实现国内法律规章与国际通行惯例和规则体系有效衔接,这既为拆除开放的“玻璃门”、优化营商环境、对冲外部风险找到了精准靶位,也为对外经济贸易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从而使我国开放制度体系更加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化和国际化。
高水平对外开放历史基础坚实
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我国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四十多年的伟大征程,先后经历了探索开放、加快开放、全方位开放,以及当前高水平开放的发展历程,在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对外投资、全球经济治理等领域取得了巨大的辉煌成就。
在对外贸易领域,四十多年来我国对外贸易由小到大,目前已成长为世界第一大货物贸易国和第二大服务贸易国,市场结构也同时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开始逐渐融入国际经济发展。尤其在服务贸易领域,我国积极与主要服务贸易伙伴、共建“一带一路”重点国家,以及具有独特产业优势的国家建立了服务贸易合作机制,积极推动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签署,在原有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开放100个服务部门的基础上,新增了22个开放服务部门,提高了37个服务部门的开放水平。
在利用外资方面,四十多年来我国利用外资规模稳步增长,利用外资结构不断升级。历史上,我国吸收外资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78年改革开放至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此时我国吸收外商投资总体规模不大,并以吸收港澳地区、东南亚各国华侨的投资为主;第二阶段为1993年至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来自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大型跨国公司的外商投资日益增多;第三阶段为2002年至2012年党的十八大前,这一阶段我国吸收外商投资规模较快增长,来自欧美、日本、新加坡等发达国家的投资稳定增长;第四阶段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吸收外商投资实现了高质量发展,在2013—2021年期间吸收外商投资规模稳中有进,2020年跃居世界第一外商投资目的地,且在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正式提出后,来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外商投资逐渐增多。
在对外投资领域,我国自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明确提出“走出去”战略、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以来,我国对外投资开始较快增长,对外投资大国地位持续巩固。与此同时,我国对外投资区域和领域不断扩大,迄今已覆盖国民经济的18个行业大类,行业结构不断优化。特别是在2013—2021年,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为沿线国家经济发展、税收增加、创造就业以及环境改善等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方面,我国一直在探索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理念与模式,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2014年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机制下,我国积极推动通过了《亚太经合组织推动实现亚太自贸区北京路线图》,启动了亚太自由贸易区进程;2016年在二十国集团(G20)杭州峰会上,我国运用议题和议程设置主动权,引导峰会各方达成《G20全球投资指导原则》等一系列成果,推动二十国集团从危机应对机制向长效经济治理机制转变;2018年以来,我国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成功举办虹桥国际经济论坛,以“虹桥智慧”和“虹桥主张”探索世界经济发展路径和前景,为全球经济治理贡献了公共产品。与此同时,我国立足周边,辐射“一带一路”,初步构建起了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2021年,我国正式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这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又一个历史性时刻,充分彰显了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深化改革的信心与决心。
高水平利用外资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以国内大循环吸引全球资源要素,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而利用外资正是我国吸引全球资源要素的重要形式。当前,经济恢复性增长成为主要任务,更大力度吸引与利用外资将成为繁荣我国经济的重要战略举措。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明确提出要“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要求。在此背景下,2023年8月13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等八个方面,详细地提出了24项具体推动措施。
王颖表示,与此前同类政策相比,《意见》优化了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停居留政策,在以往注重投资引进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加强跨国公司高管、研发人员的流动,这对于吸引外资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意见》探索建立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机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数据跨境流动便利化对吸引外资具有重要作用。
附:原文链接
https://www.cssn.cn/skgz/bwyc/202309/t20230913_5685127.shtml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2023-09-13)
当今世界受新工业革命、贸易政策环境变化和新冠疫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全球化进程遭遇逆流,世界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党中央以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做出了全局性、引领性的战略调整,以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其中,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战略,对我国实现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对外开放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将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基本形成作为未来五年我国主要的目标任务之一,并明确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而高水平开放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与一般意义上的对外开放不同,高水平对外开放是在维持较大规模开放度的前提下,在空间上更为均衡、在质量上更为优质、在安全上更为可控的全面开放,高水平对外开放既包括商品、要素层面的流动型开放,也包括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等制度层面的开放。
“制度型开放是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核心指向和重要特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王颖表示,当前我国对外开放的重点已经逐步由商品要素流动型开放转向制度型开放,以制度型开放推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高水平开放,既有利于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强内外联动效应;也有利于强化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更有利于构建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造力,推动我国构建更具韧性的供应链、产业链体系,提升经济安全的保障能力。
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剧了世界经济“去全球化”的风险,也进一步凸显了我国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现实紧迫性。因此可以说,推进高水平的制度型对外开放既是当今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时代要求,又对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意义重大。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杨丹辉看来,新形势下,我国开放领域迫切需要以新发展理念推动二次“思想解放”,将制度建设和能力提升作为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根本路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制度型开放的导向,直面开放动力不足的现实问题,相当于抓住了引导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共进的“牛鼻子”,其核心在于实现国内法律规章与国际通行惯例和规则体系有效衔接,这既为拆除开放的“玻璃门”、优化营商环境、对冲外部风险找到了精准靶位,也为对外经济贸易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从而使我国开放制度体系更加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化和国际化。
高水平对外开放历史基础坚实
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我国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四十多年的伟大征程,先后经历了探索开放、加快开放、全方位开放,以及当前高水平开放的发展历程,在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对外投资、全球经济治理等领域取得了巨大的辉煌成就。
在对外贸易领域,四十多年来我国对外贸易由小到大,目前已成长为世界第一大货物贸易国和第二大服务贸易国,市场结构也同时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开始逐渐融入国际经济发展。尤其在服务贸易领域,我国积极与主要服务贸易伙伴、共建“一带一路”重点国家,以及具有独特产业优势的国家建立了服务贸易合作机制,积极推动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签署,在原有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开放100个服务部门的基础上,新增了22个开放服务部门,提高了37个服务部门的开放水平。
在利用外资方面,四十多年来我国利用外资规模稳步增长,利用外资结构不断升级。历史上,我国吸收外资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78年改革开放至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此时我国吸收外商投资总体规模不大,并以吸收港澳地区、东南亚各国华侨的投资为主;第二阶段为1993年至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来自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大型跨国公司的外商投资日益增多;第三阶段为2002年至2012年党的十八大前,这一阶段我国吸收外商投资规模较快增长,来自欧美、日本、新加坡等发达国家的投资稳定增长;第四阶段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吸收外商投资实现了高质量发展,在2013—2021年期间吸收外商投资规模稳中有进,2020年跃居世界第一外商投资目的地,且在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正式提出后,来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外商投资逐渐增多。
在对外投资领域,我国自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明确提出“走出去”战略、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以来,我国对外投资开始较快增长,对外投资大国地位持续巩固。与此同时,我国对外投资区域和领域不断扩大,迄今已覆盖国民经济的18个行业大类,行业结构不断优化。特别是在2013—2021年,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为沿线国家经济发展、税收增加、创造就业以及环境改善等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方面,我国一直在探索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理念与模式,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2014年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机制下,我国积极推动通过了《亚太经合组织推动实现亚太自贸区北京路线图》,启动了亚太自由贸易区进程;2016年在二十国集团(G20)杭州峰会上,我国运用议题和议程设置主动权,引导峰会各方达成《G20全球投资指导原则》等一系列成果,推动二十国集团从危机应对机制向长效经济治理机制转变;2018年以来,我国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成功举办虹桥国际经济论坛,以“虹桥智慧”和“虹桥主张”探索世界经济发展路径和前景,为全球经济治理贡献了公共产品。与此同时,我国立足周边,辐射“一带一路”,初步构建起了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2021年,我国正式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这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又一个历史性时刻,充分彰显了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深化改革的信心与决心。
高水平利用外资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以国内大循环吸引全球资源要素,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而利用外资正是我国吸引全球资源要素的重要形式。当前,经济恢复性增长成为主要任务,更大力度吸引与利用外资将成为繁荣我国经济的重要战略举措。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明确提出要“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要求。在此背景下,2023年8月13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等八个方面,详细地提出了24项具体推动措施。
王颖表示,与此前同类政策相比,《意见》优化了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停居留政策,在以往注重投资引进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加强跨国公司高管、研发人员的流动,这对于吸引外资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意见》探索建立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机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数据跨境流动便利化对吸引外资具有重要作用。
附:原文链接
https://www.cssn.cn/skgz/bwyc/202309/t20230913_568512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