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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冯”法学名家讲坛第十二讲之王利明教授专场举办

发布时间: 2019年05月20日 编辑: 法学院

校新闻网讯(法学院供稿)2019年5月16日晚上,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应石静霞院长之邀,做客“沈—冯法学名家讲坛”第十二讲,为贸法师生进行了“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亮点与不足”的精彩讲座。讲座由石静霞院长主持,法学院民商法系主任梅夏英教授和200余名师生参加讲座。整场讲座历时2个多小时,王利明教授用条理清晰、深入浅出的讲解为老师和同学们带来了一场民法学的学术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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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伊始,石静霞院长首先为听众概要介绍了王利明教授丰富的法学学术经历和他对中国民法学的重要贡献。王利明教授为我国著名民法学大家,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王利明教授著作等身,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出版个人专著数十部,为中国民法学的研究和拓展做出重大贡献。本次讲座的主线基于王利明教授不久前发表的学术论文《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亮点与完善》。

王利明教授在讲座中首先谈到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必要性。他指出,高科技发展带来了对人们隐私的威胁,但与此同时维护人的尊严非常必要。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必要性越来越突出。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应对此有所回应。传统德国式民法典存在“重物轻人”的缺陷,而人格权编的出现可以填补这一缺陷。王利明教授特别强调,通过人格权在民法中的法定化,宪法所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能更加有效地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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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讲座的主体部分,王利明教授条分缕析,重点讲述了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十个亮点。包括:

第一, 草案有效平衡了人格权的法定性和开放性的关系。使民法对于人格权益的保护既有支撑又不失灵活性。

第二, 草案对人格权请求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人格权所具有的独立救济方式使司法实践中对人格权的维护更高效。

第三, 草案明确规定了诉前禁令制度。这有利于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并及时防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

第四, 草案确认了维护生命尊严的原则。生命的意义不仅仅属于个人,不仅仅是个人的权利,也体现社会利益,对生命尊严的切实维护,是人格权编的内涵核心。

第五, 草案规定了禁止性骚扰和预防性骚扰的规则。这一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将有望通过明确的要件帮助处理有关纠纷。

第六, 草案进一步规范了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研究活动。对科研活动基本准则的约束和维护基本科技伦理有着深远的意义。

第七, 扩张了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从以面部为中心到可识别性为重要标准,增加禁止信息技术伪造他人肖像、声音,扩张对声音的保护,反应了21世纪高科技发展的需要。

第八, 草案明确规定了某些人格权益的经济利用规则。人格尊严优先于一般的财产价值、财产利益的原则体现了新时代法律的价值倾向。

第九, 草案进一步完善了隐私权制度。对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区分更有益于隐私保护,能够增加对生活安宁的保护。

第十, 草案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信息自决权彰显的个人人格尊严体现了人格权的与时俱进。

在具体讲解中,王利明教授大量引用了司法实践中诸多生动活泼的案例,密切结合当前民法领域的众多热点问题,如对安乐死的看法和规制、人工智能、人脸识别技术、基因编辑等技术发展对于人格权保护提出的新问题及回应、如何从人格权角度规制性骚扰问题、在技术高度发展情况下对于肖像权的扩张保护等,引起了在场听众的强烈共鸣和积极思考。

在讲座的第三部分,王利明教授谈到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存在的几点不足。一是应当将人格权编置于分编的第一编,这符合《民法通则》体例关于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即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二是在个人信息方面,应当将个人信息从法益确认为权利,使其得到更好的保护。三是应增加“回应权”的规定。该权利是指定期发行的媒体,如果其中的报道涉及特定的个人,则相关的个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媒体就相关事实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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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教授最后总结认为,民法典的人格权编集中体现了我国在21世纪编纂民法典所体现出的与时俱进和法治进步精神,人格权编回应了时代需求和维护人的尊严需要,是我国编纂民法典的重大开拓和积极创新。人格权独立成编,既是现阶段强化人格权保护的必由之路,也是功在当下、利在千秋的重要举措。

石静霞院长对王利明教授的讲解进行了简要点评。第一,王利明教授作为民法学大家,其研究领域广泛深入涉猎民法学各个重要领域,因此讲座虽以人格权编为主,但在具体问题的讲解中横跨整个民法典各编,有对比有分析,因此微言大义,简单一句话即蕴藏了诸多博大精深的民法学理论,因此令人回味无穷。第二,从王利明教授的讲解中,可以看出技术的发展如何驱动法律的创新,人格权编草案的规定在诸多方面体现了法律对科技发展中提出的新问题的新回应,作为法律人应关注技术的发展并积极思考其对法律的影响及变革。第三,人格权独立成编及其中的诸多亮点体现了对人的尊严这一核心价值的保护。这与发端于耶鲁大学的政策定向学派(或称“纽黑文学派”)所追求的终极价值——维护人类尊严的要义不谋而合,亦再次表明国际法和国内法在理念价值上的诸多共通性。

接下来进行的提问交流环节精彩热烈。同学们就我国是否应该将个人信息的商品化权从人格权中独立出来进行立法、人格权与媒体出版自由之间的权衡取舍、如何看待代孕及相关的人格权问题、是否参照欧盟立法设置被遗忘权的必要性与可操作性、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及解决、在人格权编草案中关于违约行为同时损害人格权的竞合以及对非个人信息的保护等诸多问题向王利明教授请教。王教授结合自己多年的研究和广博的见识给予了精彩而详实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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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梅夏英教授向听众分享了他聆听本场讲座的心得体会。他认为王利明教授的讲座简练勾刻出人格权编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强调了人格权编的不可替代性,并澄清了人们对人格权问题的诸多误解和理解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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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场讲座,贸大法学院师生深切感受到人格权在民法典编纂中的重要意义,并为王利明教授极其深厚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严谨善思的法学精神所折服。石静霞院长代表法学院向王利明教授赠送照片留念。讲座在听众的掌声雷动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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