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际春教授做客“沈—冯法学名家讲坛” 主讲“中国式现代化的规制与法治”学术报告
校新闻网讯(法学院供稿)2024年5月10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家》主编史际春老师莅临贸大法学院,举行了题为“中国式现代化的规制与法治”的学术讲座。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袁达松教授、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王斐民教授、北京市社会科学院陈敏光副研究员,贸大法学院梁清华教授、李青武教授、冯辉教授、郑海平副教授、张玲玉副教授、满艺姗助理教授、徐美玲助理教授以及博士生、硕士生参加了讲座。
史际春教授在讲座中指出,中国式现代化经济法治建设的核心和关键是“规制的中国式现代化”,现代化的法治运行可以借助于中国特色的“民本主义”社会契约,突出强调问责制作为法治运行的框架和机制。史际春首先借助“网约车行业由非法营运到合规发展”和“运输者缺乏资质导致收割机滞留耽误农时的应急处置”两个实例,引入与介绍了“创造性破坏”的概念,指出法治的内涵在于“以规则为基础,行政和司法为保障,通过社会成员充分表达和博弈,达成基本共识,从而使既定规则获得执行力或创制新规则,最终实现良序善治的动态”,规则要包容创新(创造性破坏),使创新成为法治的组成部分。在这一基础上,史际春认为重中之重在于正确看待和处理政府与社会、市场的关系,也即现代社会与国家主导的“自发”秩序。现代社会中人是自由、解放的,在人的自由的前提下形成了市场自发的秩序,同时以不损害他人的自由为限也形成了社会的秩序。自发秩序的形成是由政府主导的,需要政府围绕创造和维护市场积极作为。首先要制定或认可规则,其次要维护社会治安,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市场,最后还要包容创造性破坏。在“广义政府,无限责任”的理念下,政府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上积极作为,积极有为,保障和实现全体人民的利益。在政府如何作为方面,史际春指出,要正确理解规制(regulation)与政府调控监管。我们已经进入“规制国”的阶段,规制的内涵是政府在法律的概括授权下自由裁量、相机抉择从而进行调控监管。调控监管具有多样性,广义的调控监管包括政府参与,如国有企业和监管二者在市场中所发挥的作用与功能具有能够相互补充、替代的特点,广义的规制包括政府在市场规律下进行的政府行为。
史际春从反、正两方面介绍了规制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暨法治现代化的集中体现”所应具有的特征,强调积极有为、科学合理的规制应当去芜存菁,注重形式和程序,但不能损害实质。史际春对规制时代的法治模式表达进行了介绍。一是社会和市场充分自治、政府指导监管和司法审查,二是法律概括赋权、公私主体自由裁量和行为以及问责制,三是法的政策化与政策法治化的融合。
贸大法学院院长助理、《经贸法律评论》编辑部主任王乐兵老师主持讲座。他代表法学院对史际春教授表示热烈欢迎。袁达松教授、王斐民教授、陈敏光副研究员,梁清华教授、李青武教授、冯辉教授、郑海平副教授、张玲玉副教授、满艺姗助理教授、徐美玲助理教授向史际春教授表示了感谢,并围绕讲座主题进行了热烈充分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