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孔祥稳)在法治轨道上化解企业名称权益纠纷
(来源:《法治日报》2023-09-15)
企业名称既是企业最显著的标识,也是企业文化和商誉的重要载体,凝结着重要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企业名称管理事关企业权益保护和市场秩序维护,是市场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出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作出全面细化和重要补充,推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办法》首次对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制度作出了系统性规定。近年来,随着经营主体数量不断增加,企业名称资源日益紧张,因企业名称引发的纠纷也日趋增多。为保证及时有效解决企业名称争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1条设置了“双轨制”的争议解决方式,即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其名称合法权益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处理。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在3个月的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既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现代政府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内容。确立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制度,可以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解决企业名称争议上的高效、专业、简便、低成本等优势,及时有效地化解相关争议和纠纷。同时,在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后,企业登记机关转变职能,将管理重点从事前审查转向事前确立行为规范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行政裁决制度的建立将为登记机关开展常态化监管,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良好市场秩序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为推动这一制度更好落地落实,《实施办法》设置了“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专章,用14个条文从裁决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执行、期间、送达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为涉嫌侵权的企业办理登记的机关负有处理相关争议的职责,并要求其配备符合条件的裁决人员,为裁决工作提供保障;二是规定了当事人提出和撤回申请应具备的条件;三是规定了裁决机关的受理时限、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文书材料的送达等程序规则;四是规定了不予受理、中止裁决和终止裁决的条件;五是规定了裁决机关受理争议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作出裁决;六是规定了裁决审查标准,明确裁决机关应当从争议双方的主营业务、名称的显著性和独创性、名称持续使用时间和公众知悉程序、名称申报时的承诺、名称对公众和他人商誉的影响等方面因素作出综合考量和判断;七是规定了裁决的作出及其执行,明确裁决机关认为当事人构成侵犯他人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应当作出裁决并责令侵权人停止使用被争议企业名称;八是规定了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案情简单的争议可以适用简易裁决程序;九是规定了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贯彻司法最终原则。
从确保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制度有效落地落实的角度来看,《实施办法》的上述规定具有多方面典型意义:一是遵循平等、规范、简便、高效的原则,对裁决的程序和实体规则作出了全面规定,力求通过提升裁决的规范化程度确保裁决的公正性;二是明确裁决的审查标准和考量因素,体现了“诚实信用”“尊重在先合法权利”等原则的要求,为保障企业名称合法权益提供了准绳和依据,同时也为裁决工作提供了具体可操作的规则,增加了裁决的理性和可预期性;三是规定裁决作出和执行方面的内容,要求侵权企业应按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否则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确保裁决结果的有效性;四是规定裁决与调解的衔接、行政裁决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明确了对裁决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寻求救济,强化行政裁决制度在整个纠纷解决体系中的系统性。
总而言之,在推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当下,《实施办法》对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制度所作的系统性规定具有重要意义。有效的纠纷化解机制可以通过明确权利边界、塑造市场规则来降低交易成本、激励创新发展。依托行政裁决制度在法治轨道上公正高效地化解企业名称权益纠纷,可以更好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企业选择使用名称的主动性、创造性、积极性,催生更多有价值有意义的企业字号和名称,让市场更有活力、更加繁荣。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副研究员、法学院副教授)
附:原文链接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230915/Articel05006GN.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