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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 人民网: “3Q”之战告一段落 专家释疑商业诋毁


发布时间:2011-04-28    浏览次数: 次   编辑: 晨欢

3Q”之战告一段落 专家释疑商业诋毁

2011042715:35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记者 杨孟辰

426,备受关注的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三个被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发行使用涉案的“360隐私保护器”V1.0Beta版软件,连续30日公开消除因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不利影响,并且赔偿原告方损失40万元。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黄勇教授

  黄勇强调,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规制市场中违反市场交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据黄勇介绍,我国现行的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出十一种行为,其中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及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其他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

其中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 在腾讯与360的案件审理中,法院认为“360隐私保护器”监测提示用语和界面用语,以及“360网”上存在评价和表述,采取不属实地表述事实、捏造事实的方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的意图,损害了原告即腾讯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

据了解,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规定关于商业诋毁的行政法律责任,黄勇解释说,对于商业诋毁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上只规定了民事赔偿的责任,没有行政责任的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到法院请求民事法律救济。由此,在审理商业诋毁案件时,法院将依照具体案情做出赔偿或处罚的判决。在腾讯与360的案件审理中,法院还认为原告未明确所主张的400万赔偿额的具体依据,所以依据本案三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范围和损害后果等因素,最终判处三个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万元。

原文链接:http://tom.legal.people.com.cn/GB/203936/144986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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